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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刑事案件的管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来决定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还包括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此外,刑事案件的管辖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如国际列车上的犯罪、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等,这些情况都有具体的管辖规定。以下视频将进一步解释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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