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征收对象是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收标准通常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情况下,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新的规定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并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于土地闲置费的收取,还考虑了不同类型的用地,例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般建设用地、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等,其征收标准及累计征收总额均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用地或用途,如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土地闲置费有相应的减免或免征政策,这体现了政府对于特定行业的扶持和鼓励。在预算比例方面,土地闲置费的预算比例通常设定为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20%,这一比例旨在鼓励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关于“土地闲置费面积不足”的情况,这可能涉及到对部分开发但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的土地的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土地开发面积不足,可能会影响土地闲置费的计算和征收。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了费用的有效收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