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是2003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该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对象包括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标准主要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值来确定,其中污染当量值是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排污费的征收项目,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排污费已全面改征环境保护税,因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不过,可以参考过去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法,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对于煤矸石等固体废物的处理,该办法规定了针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于未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