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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此罪。此罪的客观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等。例如,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从高层丢下,造成一名学生重伤,被判以此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根据造成的后果而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此罪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