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定义主动投案:主动投案是指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相关问题或虽已掌握但尚未受到审查调查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这包括党员、监察对象以及涉案人员等主体。认定和处理规定: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通过委托他人或书信、网络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潜逃后主动投案,或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单位主动投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接待和处理流程: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接待主动投案人员,核实身份信息,了解拟交代的问题和投案事由,并向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组织、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员主动投案的,有关组织、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员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联系的,应按照规定接待并通知相关部门。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以确保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