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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认定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根据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政府可以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对于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土地,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法律后果: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措施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