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并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行为,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如作出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行政公开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回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应依法给予补偿。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物的管理职责时,实现权利与职责相统一。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框架,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