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举产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代表选举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操作,确保了代表的广泛代表性和民主性。选举法规定了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进行分配,确保各地区、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也是选举法的重要内容。选民或者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公布,并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外,选举法还规定了选区的划分和选民登记等具体操作。选区一般按居住状况、工作单位划分,确保各选区的人口数大体相等。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这些修改提高了选举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了代表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