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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系列法律条文,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这些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时,如果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可以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当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监督检查记录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如果行政机关与他人恶意串通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许可的变更或撤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对于特定情况,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许可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操作。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