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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基本规定:一审审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再审审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特殊情况和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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