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延期付汇是指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情况。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如果单笔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进口单位需要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此外,延期付汇的报告范围包括A类企业超过90天(付汇日期减去进口日期)的延期付款,以及B类和C类企业在分类期间超过30天的延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