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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涵盖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产假和哺乳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产假还会增加。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工资和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这些情况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健康和安全: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如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过大的作业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职业生涯中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支持,保障她们的健康和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