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这七条规定包括: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避免使用落后的采煤方法。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通风系统是保证矿井内空气流通的关键,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矿工在作业时能够获得足够的新鲜空气。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瓦斯是煤矿安全的重要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抽采和监控措施,一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水患,必须进行定期的探放水工作,避免水灾事故的发生。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是煤矿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其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矿长需要亲自下井监督生产过程,同时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指挥导致的安全事故。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分配,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